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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本市工程检测机构能力评估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9     点击数:609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工程检测事中事后管理,切实发挥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安全的保障作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管理职责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筑工程检测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工程检测机构在通过能力评估后开展检测活动的监督执法,重点监管其按能力评估要求实施检测的情况;并对各区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工程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二、实施方式


工程检测机构能力评估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主要通过对检测机构现场检测活动实施检查的方式开展。

1.检查内容。重点对检测机构是否按照能力评估的范围和要求开展检测业务、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是否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等方面实施抽查。

2.检查范围。具体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能力评估事项清单为准(详见附件)。

3.检查方式。采用不定期、不通知的突击检查形式。


三、工作要求


1.市安质监总站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市级抽查。每年抽查的检测机构数量不应低于已通过能力评估认可的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总数的10%。对在检查中被公示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检测机构,两年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2.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年度工程检测监管计划,明确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及时间安排等情况;

每年抽查的检测机构数量不应低于辖区内检测机构(以检测实验室所在地为准)数量的35%,原则上做到三年内全覆盖;辖区内检测机构少于4家的原则上做到两年内全覆盖。


四、违规处理


1.发现检测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技术标准等情况,将公示其违规行为。

2.对检测行为不规范、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3.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积极推进检测信息互联共享,建立健全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和应用机制。定期通报公示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对不符能力评估要求的检测机构和人员给予惩处,并作为资质管理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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